科技创新债券推动债市“科技板”建设
AI导读:
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相关公告,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旨在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
【大河财立方消息】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相关公告,旨在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近日,交易商协会迅速响应,制定并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围绕多个方面,激发科技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持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
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5〕86号
各市场成员: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通过丰富支持主体、拓宽募集资金用途、优化注册发行安排、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存续期管理及完善配套机制,推动债券市场“科技板”建设,引导金融资本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富支持主体范围
科技创新债券是指注册发行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发行主体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
(一)科技型企业发行主体范围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拥有经认定的科技创新称号,如高新技术企业等;
2.纳入科技贷款支持范围;
4.拥有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或著作权;
5.其他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
(二)股权投资机构发行主体范围
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稳健经营、管理规模较高、团队稳定的备案登记机构;
2.股权投资收入占比高,拥有完整业务流程及成功退出案例;
3.符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要求的机构;
4.其他符合要求的股权投资机构。
二、拓宽募集资金用途
(三)科技型企业募集资金用途灵活。可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等,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四)股权投资机构至少50%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或相关产业。
(五)主承销商应出具专项尽调报告。
(六)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确保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三、优化信息披露及注册发行安排
(七)简化信息披露要求,保护核心技术保密。
(八)完善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简化披露要求。
(九)优化科技型企业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
(十)优化股权投资机构发行流程,提升注册发行效率。
(十一)开通注册发行评议“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即报即评。
(十二)优化注册发行机制,提升服务质效。
(十三)科技创新债券单独标识,增强辨识度。
四、创新风险分担机制
(十四)加大政策性工具支持力度,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增信。
(十五)鼓励市场化信用增进,支持科技创新债券。
(十六)发挥区域增信机制作用,助力企业融资。
五、强化存续期管理
(十七)强化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确保信息透明。
(十八)明确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流程。
(十九)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后跟踪监测,确保合规。
六、完善配套机制
(二十)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支持力度,引导资金用于重大项目。
(二十一)引导市场机构加大服务力度,设置科技创新债券专项主承销商。
(二十二)支持增设投保条款等设计,满足企业个性化融资需求。
(二十三)鼓励结合科技创新特点形成评级方法,科学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二十四)发挥北金所等专业机构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债券投融资对接效率。
(二十五)探索优化交易、投资及中介机构责任等机制,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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