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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上交所发布通知规范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旨在促进化解公司债券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通知明确了置换定义、参与主体职责、置换方案与协议内容等,为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

3月14日,上交所发布通知,旨在规范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促进化解公司债券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指发行人与其存续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签订协议,对债券份额进行置换并更换代码。存续多只债券的,可针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开展置换业务。

置换债券指按照协议约定置换后的债券,其初始持有人为原债券持有人,且通过置换取得。置换债券总额可等于或小于被置换债券。

此类业务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有关债券置换的规定。

二、发行人、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主体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则,履行义务、遵守承诺,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配合其他主体履行置换职责。

三、发行人开展置换业务前,需向本所报送置换方案、协议等材料。方案应明确置换背景、目的、债券情况、要约邀请对象、置换比例等。

协议应包括风险提示、偿付安排、违约责任、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安排、投资者保护、增信措施等条款。

四、方案中拟设置券面总额或持有人数量限制的,发行人应明确未能满足时的处理方案。

五、发行人可在公平知悉、参与前提下,对签订协议的持有人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机制。

六、发行人应聘请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在标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范围内选定,履行置换管理职责。

七、发行人应向全体持有人发出置换要约邀请,披露置换方案、协议。

八、持有人可根据方案、协议参与置换,确保债券份额无质押、冻结等情形。

九、发行人应在要约申报期届满后十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申报情况、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置换程序、协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十一、发行人应按相关规定和约定,提交注销被置换债券份额的申请材料。

十二、发行人应在债券份额注销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结果。

十三、债券被全部置换的,终止上市挂牌;被部分置换的,继续履行未置换债券义务。

十四、发行人应按规定和约定,提交置换债券登记申请材料。

十五、置换债券全称使用“重组类置换”标识,简称使用“CZ”标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交易转让等事项参照相关规定。

十六、参与主体违反通知、约定、承诺或规定的,本所可采取措施或纪律处分。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此次通知对于规范债务重组类债券置换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债券置换、信用风险、投资者权益、债务重组等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