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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优化贷款条件,强调偿债能力评估,助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等产业领域并购整合。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办法》在《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基础上进行修订,旨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并购重组提供金融助力。

《办法》共33条,修订重点涵盖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优化贷款条件、强调偿债能力评估等多个方面。其中,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是重要举措之一,根据用途将并购贷款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办法》对两种并购贷款设置相应的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并购贷款期限。此前《指引》规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此次《办法》规定,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办法》显著提高控制型并购贷款的比例上限和期限,预计将提高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绿色低碳等产业领域的并购整合活跃度,降低科创企业并购的资金压力。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进一步补充说,《办法》施行后,跨境并购和私募股权收购也将受益。同时,《办法》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根据《办法》,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受访专家认为,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政策的放宽,对银行在信贷评价过程中精准地识别风险提出更高要求。对此,《办法》强调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评估,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审慎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重点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综合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