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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并购贷款使用规范,包括可用于置换先期并购价款,但不得置换已获贷款,且贷款办理与价款支付间隔不得超一年。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明确指出,并购贷款可以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已支付的并购价款,但明确规定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此外,贷款办理时间与拟置换的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并购贷款的使用,防范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