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监管银行间券商经纪业务,填补监管空白
AI导读:
央行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银行间券商经纪业务纳入监管范围,要求设立独立经纪业务部门,强化风险管控,防范利益冲突。
财联社7月22日讯(编辑李响)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迎来央行重磅文件监管。
近日,央行发布了《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及证券公司等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机构的管理办法,需设立独立的经纪业务部门,并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
债券业内人士指出,券商固收部门业务冲突加速暴露,强化风险管控的关键之一是加大信息公示透明度。这里所指的券商经纪业务是基于银行间市场的‘场外经纪业务’,券商固收销售交易业务与本次管理办法的‘经纪业务’较为相近。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除强化信息透明、建立风险隔离制度以外,对于愈发庞大的券商销交业务,单独设立子公司或为不错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
央行新规填补空白,将银行间券商经纪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自去年以来,债券市场持续走强,券商固收部门各业务线“野蛮生长”,传统自营、销售、做市、投顾、资管等多重角色间的相互冲突加速暴露。
“监管对于违规违纪的红线操作持续高压,债券大牛市下仍有从业人员顶风作案,私下或在表外开展业务,核心之一或是信息不透明,较难监管”,某中型券商人士如此表示。
部分业内人士直言,此次央行《征求意见稿》侧重在券商经纪业务线进行规范。
根据《征求意见稿》对银行间市场经纪机构的定义,经纪机构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货币经纪公司,另一类是其他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
“此前市场对货币经纪公司报价数据的经营权归属争论不休,经过几轮整治,货币经纪公司依托信息差获利的时代或已过去,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场非专门从事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奠定了基础”,业内人士如此称。
财联社注意到,部分券商做市商职能定位应与货币经纪商盈利模式不同,或不在此次《征求意见稿》的监管范围内。不过,券商同时还存在赚取佣金为主的场外经纪业务,也引发市场对央行可能接管当前债券销售交易业务的猜想。
券商自营的“投顾业务”是与非,如何界定?
有分析人士将本次央行新规与银行间债市投顾业务监管联系起来。
“出于券商经纪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影响增大,央行《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前提下,顺带提及证监会体系下的券商机构,这种提法并不常见”,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券商业务规模扩大,部分业务监管权责划分仍处于模糊地带。
据财新报道,《征求意见稿》意味着人民银行或将把此前备受争议的券商固收自营部门为中小银行投资债市提供“投顾业务”纳入经纪业务监管。
公开资料显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顾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部分市场机构在债券交易中聘用投资顾问,导致较大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按照监管规定,债券投顾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不参与资金交易”,有业内人士指出,具体而言就是券商及其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
不过,在实操中,因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等原因,个别机构混淆了经纪和投顾,侵犯客户利益现象时有发生。
据财联社多方了解,在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方的债券市场中,农商行、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投资能力有限,因而多转为聘用具备更强投研优势的券商为其债券交易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在实操方面,部分券商人员通过投顾账户购买自身承销的债券,或者通过资产打包获取溢价,进而影响债券价格及分配的现象时有发生。
“券商销交业务,和投行业务是完全隔离开的,更多是参与一级分销,此外,也和投顾业务无关”,前述中型券商人士表示。
据财新报道,部分券商固收部门一方面管理着目前约2万亿元的债券自营资金,另一方面运作着万亿规模的债券投顾资金,导致关联交易、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等风险显性化。
部分业内人士对财联社称,银行间券商经纪业务,不仅需要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和单独的部门,如果做到一定规模,应该设立独立的子公司,进行更加严格的防范利益冲突机制。
(文章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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