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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尧都农商银行违法放贷3000万元,原行长和客户经理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案发后贷款本金已全部归还,银行曾为员工求情但未获法院采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两人适用缓刑。

  一则裁判文书,揭开了山西尧都农商银行违法放贷3000万元风波的结局,该事件引发金融界广泛关注。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该行屯里支行原行长刘某和客户经理高某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1月18日,刘某和高某因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获刑,均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审理中,山西尧都农商银行曾为两人求情,鉴于情节轻微且贷款已全部归还,未造成损失,恳请免予刑事处罚,但法院未予采纳。

  据《华夏时报》记者了解,根据裁定书,案发后借款人已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西尧都农商银行为两名工作人员求情,表示“鉴于刘某、高某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恳请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决定。”

  对于该行为何“求情”,以及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中所涉及到的贷款利息的收回情况,《华夏时报》记者多次联系该行,均未获得回复。

  违法放贷细节曝光

  时间回溯至2013年6月,山西某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某向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屯里支行申请贷款。

  时任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屯里支行客户经理的高某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未能认真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未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未按照规定出具真实调查报告,未对贷款资金进行贷后管理。时任屯里支行行长刘某未尽职履行审查职责,签字上报,导致该行向前述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期间,借款人归还400万元本金,仍有2600万元本金到期未能按时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借款人已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

  2016年10月21日,刘某、高某均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次日刘某被取保候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山西尧都农商银行出具情况说明,称被告人刘某、高某现实表现良好,为该行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请求法院从宽处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指出,违法发放贷款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根据《刑法》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求情”纳入量刑考量

  虽然两名银行员工未能被免予刑事处罚,但山西尧都农商银行的“求情”被法院纳入对“依法适用缓刑”的参考。

  康德智库专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文佳表示,金融机构的谅解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弥补情况,以及金融机构的谅解意愿,依法作出量刑裁量。

  本案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判认为,鉴于借款人已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未造成损失,两位被告人平时在工作中现实表现良好,为山西尧都农商银行的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根据缓刑条件,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