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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包括总则、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具体要求等内容,确保产品情况“三清”。

  证券时报记者秦燕玲

  5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行为。该《办法》涵盖总则、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具体要求、内部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六章,全面覆盖产品募集、存续、终止各环节。

  在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中,《办法》明确了披露渠道、责任、方式、禁止行为和文本要求。而针对信息披露要求,《办法》则细分为产品募集、定期、临时和终止信息披露四部分,确保资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透明度。

  具体而言,《办法》详细规定了产品说明书、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定期净值披露、过往业绩、临时披露事项及到期清算报告等内容,明确了披露内容和时间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办法》引导行业将信息披露融入业务全过程,确保产品情况“三清”:在募集环节,规范说明书、合同等内容,明确业绩比较基准,让销售“看得清”;在存续环节,强化定期报告披露内容,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披露过往业绩,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让风险“厘得清”;在终止环节,清晰披露收费和收益分配情况,让收益“算得清”。

  此外,《办法》基于“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原则,统一了三类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和共性内容,同时考虑市场定位和客群基础差异,作出针对性安排。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