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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避免“一刀切”,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举措旨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与此前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办法》对行政处罚种类进行了更细致的区分,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的职业流动和职务提拔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限制。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调整避免了过往“一刀切”的监管模式,有助于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大调整严防银行业高管“带病流动”

《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办法》最早于2013年11月发布,至今已经过去了11年有余。随着近年来银行业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监管需求。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资质条件要求、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任职资格持续监管。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确保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三是其他修订事项,包括规范适用报告制的任职资格管理事项、统一明确报告事项时限要求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此次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质效,督促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严格防范高管人员“带病流动”,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区分处罚种类,避免“一刀切”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对担任高管人员将产生一定影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解释称,原《办法》规定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而修订后的《办法》则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进一步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

对于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对于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对于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则按照处罚明确的期限执行。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表示,这一调整优化了监管体系,提升了监管处罚的精准度,有助于避免轻微违规受到过严处分,同时针对严重违规者也能实施强力约束。

监管高压之下,银行业高管违规情况如何?

据南都湾财社记者统计,今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共开出罚单上千张。其中,85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一年到终身不等,4人被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修订后的《办法》将促使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治理,健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拟任高管的背景调查、能力评估等工作,限制有不良记录的高管流动与提拔,推动内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