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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银行业高管监管,提升任职资格管理规范性、科学性,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完善高管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规定,强化金融机构选人用人主体责任,促进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人员)的监管,严格把控准入门槛,提升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该《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业内专家指出,近年来,银行业在改革发展过程中,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办法》结合了近年来银行业运行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管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强化了金融机构在选人用人方面的主体责任,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以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同时,《办法》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对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区分了处罚类型并明确了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的流动和提拔作出了限制。例如,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将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现任高管人员受到类似处罚的,金融机构在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完善高管人员的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需对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以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需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的具体范围及条件(如学历、从业经历、职业资格要求等)。这些规定可由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高管人员的准入规则体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